父亲买房登记在两岁儿子名下 19年后反悔想要回被法院驳回

焦点银川 2020-09-17 09: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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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名父亲老杨(化名)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两岁多的儿子小皓(化名)名下。可在儿子21岁时,他反悔想要回。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皓出生于1997年。1998年,老杨和小皓的母亲离婚。1999年,老杨作为小皓的法定代理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资购买位于广园中路某小区602房。

广州一名父亲老杨(化名)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两岁多的儿子小皓(化名)名下。可在儿子21岁时,他反悔想要回。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皓出生于1997年。1998年,老杨和小皓的母亲离婚。1999年,老杨作为小皓的法定代理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资购买位于广园中路某小区602房。

后来,老杨要求小皓及其母亲返还房屋,遭到拒绝。老杨认为,自己当年以儿子名义购房,是为了避免前妻纠缠,以及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查封处理名下财产的风险,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

2018年5月,老杨以小皓为被告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出资购买房屋等为由,要求小皓归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小皓对老杨的说辞不予承认,并认为:购买涉案房屋时,自己才2周岁,由父亲作为监护人代理签名,属于父母赠予。另外,老杨并非居无定所,他在三元里有一套小产权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7日,小皓(买方、乙方)与广州某置业公司(卖方、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涉案房屋,总金额为743040元,并如期支付完毕。乙方落款处为其父老杨代小皓签名字样,产权人为小皓。

法院审理认为,小皓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才2岁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杨作为其父亲及法定代理人以小皓的名义,签订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小皓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小皓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该购房行为对小皓来说是纯获利行为。现老杨主张确认该房归其所有,并由小皓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在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

专家说法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按法律规定登记

即将于2021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排名前列百四十五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什么是“纯获利益”行为?法官介绍,纯获利益是指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时,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任何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小皓的父亲以小皓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获取房屋产权的行为对于小皓来讲就是纯获利益行为。

此外,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变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本案中,虽然小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年仅2岁,且是老杨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由于房屋登记在小皓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为小皓。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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