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了“经营贷”,还会有什么“贷”?

银川房小房 2021-04-01 0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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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经营贷”,还会有什么“贷”? 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严打经营贷违规进楼市。通知要求,各地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在今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

没了“经营贷”,还会有什么“贷”?

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严打经营贷违规进楼市。通知要求,各地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在今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犹如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各地都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责任追究一样,金融监管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大多也是围绕问题而展开,跟着问题在整改。虽然这也是一种工作方式和方法,但是,始终觉得这样的方式和方法有点被问题牵着自己走、有点被动的感觉,没有能够抢在问题的前面,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好、把可能出现的矛盾化解掉。

就经营贷来说,这次的检查一定会比较严,也一定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从而让经营贷淡出人们的视野。至少,短期内不会再出现类似问题。关键是,没有了经营贷,还会不会有其他什么“贷”诞生呢?要知道,在经营贷的前面,还有过消费贷,有过其他形形式式的贷,最终的结果,都是资金直接或变相流向房地产市场。为什么开发商有那么大的底气死扛房价,为什么炒房者面对如此严厉的调控政策仍然不放弃炒房,为什么房价至今没有进入到下跌通道。说到底,就是有资金做支撑,有强大的银行做后盾。而对银行的违法发放贷款,有关方面也没有真正去进行责任追究,大多是罚酒三杯。如果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大一点,能够让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有痛的感觉,违规问题可能就要少得多。

事实也是,包括经营贷在内,实际企业和个人的手段并不高明,只要稍做关注,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关键在于,银行自身对涉房贷款感兴趣,相当一部分违规贷款是内外勾结的结果,是银行有“内鬼”,且这些“内鬼”并不是普通工作人员,而是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他们的默认和支持,工作人员是没有这么大胆的,也没有这个权力的。不追究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这个责任必须向上一级机构追究一到二级,是很难产生痛感的。

严打经营贷违规进楼市,当然是需要的。但是,依靠这样的打法,就会成为游戏中的打老鼠,这边打下去,那边弹出来,打得越快,冒得越凶,永远打不完。要想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只有在责任追究方面下功夫。因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方面,一旦把问题与责任追究紧密联系在一起,解决问题的效果就会大大提升,新问题的发生也会得到有效遏制。为什么安全生产事故比以前少很多,就是因为责任追究的力度越来越大。如果对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也上升到刑事高度,只要不按规定发放贷款,只要存在人为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就依据违规金融,追究其刑事责任,看谁还敢违规放款。

当然,单纯依靠金融机构一家规范行为,也是不行的,是难以杜绝违规现象的,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炒房问题。如果再在住房转让方面下些功夫,用高额税收来控制炒房和住房的过度投资、企业的违规购房,可能会更好。对家庭和个人而言,如果转让第二套以上住房,就可以高额税收,第三套征收房款30%的税收,向上每增加一套,加征10%,没有封顶。且新房购置后,10年内不能销售,把限售定格在10年以上。对企业购买的投资类商品房,也是10年内不能销售,10年后销售时,必须征收至少房款50%的税收。只有产权证20年以上的老房产在销售时,可以不予加征。其他的一律加征房款50%以上的税收。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炒房者可能就要掂量掂量,炒房和过度投资住房还有没有好处了。

从总体上讲,经营贷要打击,预防新的违规贷款发生的制度和手段更要跟进,相关的配套政策也要出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不能打破。在这个定位下,政策必须从严,且要能够没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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