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的公积金是较低工资组成部分吗

银川楼市楼小楼 2021-12-08 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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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蒋媚 案例回放 2009年10月20日至2018年3月23日,赵某在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其间,该公司按照北京市较低工资标准向他核发每月工资,但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2019年11月,公司为赵某补缴了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存费用17785元,2020年9月赵某也进行了补缴。后赵某诉至

来源:北京日报

蒋媚

案例回放

2009年10月20日至2018年3月23日,赵某在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其间,该公司按照北京市较低工资标准向他核发每月工资,但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2019年11月,公司为赵某补缴了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存费用17785元,2020年9月赵某也进行了补缴。后赵某诉至法院称,在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费用后,自己的月工资数额未达到北京市较低工资标准,故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作期间较低工资标准差额17785元。

法官提醒

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较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较低工资标准和小时较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执行《较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较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较低生活费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不同,地方人民政府所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及具体剔除项有所差异。根据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较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不包含在较低工资内。而类似于本案诉争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否包含在当地较低工资标准内,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较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以福建省较新规定为例,较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因此,劳动者要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具体规定来核算本人工资。

除了前述所列举的剔除项外,北京市还将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较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也纳入了剔除项;上海市则将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纳入了剔除项。因此,劳动者在核算本人工资是否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时,还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确定不包含在较低工资标准内的工资剔除项。(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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